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将于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墙面渗漏等“维修不作为”将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果不维修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将被处以2至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若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如果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同样将被处以1至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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