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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可以办理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12-11  /  浏览:10309 次  /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2月10日起,我市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凡户籍地为本市且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将有力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满足跨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
     早在今年9月底,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要求,他们根据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启动本地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在各项条件相对成熟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12月10日开始,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按照实施细则,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账和贷款情况说明等材料,查验真实无误后,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对我市缴金、外地购房的外地籍市民来说,因有的外地城市并未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可能暂时还无法享受这一政策。
     在具体申请异地贷款时,细则对职工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说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所购房屋须为自住住房,且产权只能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其中一方独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的,房企要与公积金中心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未签约的要提供本地房产作抵押;购买现房和二手房申请抵押贷款的,所购房屋须办结过户手续;个人征信报告无连续3期或累计达到6期及以上的不良记录;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人需承诺在贷款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应正常缴金,账户余额仅用于偿还本笔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须为我市异地贷款实施之后,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针对市民关心的异地贷款额度问题,实施细则中提出要参照本地政策执行。另外,为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金或在异地缴金并以单方(单身)名义申请贷款的,申请时需增加在我市正常缴金的1名职工作为担保人,或该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必须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细则还明确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通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剩余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公积金中心要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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